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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要对小区电线安全负责!!
 
  冯先全怎么也没有想到,儿子冯小达刚刚大学毕业,准备来深圳发展,暂住在亲戚家时,竟然在冲凉时突然触电倒地身亡。经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儿子死亡是触电所致,在找不到责任承担者的情况下,冯先全把小区物管公司、所在地供电局、热水器经销商一并告上法庭。 冲凉时突然倒地身亡

  离事发已有4个多月的时间,父亲冯先全作为民事诉讼原告方出庭,仍然是眼泪模糊,泣不成声。 冯先全在起诉状中称,2006年11月19日,儿子冯小达在景山花园某栋206室冲凉时,突然倒地并浑身发抖,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技术鉴定,儿子冯小达属于触电死亡。 一个身体健康,刚刚大学毕业不久的儿子转眼间就没有了,冯先全整个人都要跨掉了。儿子的姑姑觉得,侄子在自己家里冲凉而亡,更是一下子被击倒,住进了医院。经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儿子的死是因为触电导致。 相互推诿不担责

  

后来,有供电所人员检查发现,206室房屋的水管带电,但并没有检查出受害人冲凉时所在的房内有漏电现象。但同时,供电所又检测出本栋楼房其他邻居的房间内,也有水管带电现象。 既然排除了儿子冯小达冲凉所在的房内漏电,这之后,冯先全无论是找到供电部门、小区物业部门,双方都是相互推诿,既不检测漏电原因,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无奈,冯先全只好将负责小区物业管理的深圳市民顺实业有限公司、供电企业广东电网公司深圳宝安供电局以及儿子冲凉所用热水器销售商喜迎悦连锁商业集团诉之法院。 物管:供电系统不归我管 “我们对于原告丧失亲人表示同情,但是,物管公司尽到了法定物业管理的义务。根据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指的是,物业公司对房屋和配套设施公共区域内环境的维护、管理维修负有责任。我们认为,在本案中所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发生在被害人亲戚的房间内,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法庭上,民顺物管公司认为,在该起人身死亡事件中,他们没有任何责任。 供电局:水管带电是屋建问题

  作为本案第二被告的供电局称:“本案与供电局没有任何关系,供电局与用户之间只是单纯供电关系,本案是在家庭用电时发生的,供电部门所管辖的范围属于高压用电范围,对于用户的低压用电不由供电部门负责。”供电局的法律代理人又辩称,在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是由用电设施的产权人负责,案发的缘由是整个房屋的水管都带电,是房屋的建设问题,这应该由房屋开发商负责。 销售商:事故与热水器无关

  

本案第三被告是热水器销售商,其代理人称:“本公司销售的热水器属于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法律规定,获得了专业证书,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书,所以本公司销售的产品符合法律规定;漏电源属于外部电缆,与热水器漏电无关,热水器安装以来一直正常使用,死者死亡与热水器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物管赔偿185928.2元

  法院调取现场勘验结果后认定,虽然检验结果表明,受害人冲凉时所在的房内没有漏电现象,但与涉案楼房相邻的205、208内及楼道内的电线槽,均在案发时存在漏电现象,根据民事证据证明的盖然性原理,可以认定,涉案冲凉房在案发时也存在安全隐患,这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另外,小区内多处供电管线存在安全隐患,如确系供电单位维护不当造成的,那么物管单位在向受害人赔偿后,另案追偿。因此,法院判决,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冯先全儿子死亡赔偿金87317.4元,丧葬费15903元,被抚养人生活3240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及医疗费300元,总计赔偿金185928.2元。 点评 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于秀峰律师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并承担由于其过错引起的相关责任。 虽然我国相关《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电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但这一规定应当理解为对供电线和设备的维修、维护主体资质的认定,所以,物业管理者对供电设施依然负有全面的管理义务,只是在需要维修、养护的情况下,其不能直接实施,而应当交由供电单位来进行。 此案例提醒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物业管理中除注意对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外,还要关注居民室内水、电等管线的安全性,否则,一旦出现意外,管理者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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